镇江醋协起诉南昌恒玲公司侵犯“镇江陈醋”商标权

65867次 2017-03-14

  

  一品标局讯 为傍名牌图个号口碑打开市场,南昌市恒玲食品有限公司(简称恒玲公司)在其生产的“恒玲”牌醋产品 上使用“镇江工艺陈醋”字样。且该商品使用“恒玲”商标字体较小,而使用“镇江陈醋”的商标文字标志相对凸出。 对于此行为,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(简称镇江醋协)将恒玲公司以侵犯“镇江陈醋”商标权为由,起诉至南昌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。

镇江醋协起诉南昌恒玲公司侵犯“镇江陈醋”商标权

  庭审中,被告恒玲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没有侵害“镇江陈醋”商标权,其生产的陈醋标明了“恒玲”商标,虽写了“镇江 陈醋”四个字,但注明只是工艺,且仅生产不到100箱陈醋产品,目前工商部门已全部销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,公司并 未获得收益。

  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镇江醋协经国家商标局核准,获得“镇江陈醋”商标专用权,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授权,在 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“镇江陈醋”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。被告恒玲公司在其生产的“恒玲”牌醋产品上使用“ 镇江工艺陈醋”字样,其虽辩称该醋产品使用的“恒玲”牌商标,仅表明使用了镇江工艺酿制,但该商品使用“恒玲” 字体较小,而使用“镇江陈醋”的文字标志相对凸出,且文字部分的字体、外形、读音和含义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的观 念和印象足以影响人们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,易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,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。有误导消费者 的嫌疑。因此,被告恒玲公司生产的“恒玲”牌“镇江工艺陈醋”商品侵害了原告镇江醋协的商标权,依法应承担赔偿 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
  但由于原告镇江醋协没有提供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,也没有提供被告恒玲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的证据。因此,法院综合 原告镇江醋协对该商标的取得时间、知名度、实际使用情况和被告公司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、范围及后果等情节,以及 原告镇江醋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,酌情确定被告恒玲公司赔偿原告镇江醋协经济损失6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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